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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罚 制 度
一、奖励:
1、设立超额提成奖:根据公司下达的销售额指标,超额完成的部分按比例提取奖金,按月核算。
2、设立部分商品促销奖:奖励标准另行下达。
3、设立年度“优秀员工”奖:评比方案另行下达。
4、设立年度“优秀店长”奖:评比方案另行下达。
5、设立“合理化建议”奖:公司欢迎和鼓励员工积极向公司献计献策。在经营方面、管理方面和其它方面提出好的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成效的,公司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6、设立“委屈安慰”奖:指员工接待顾客时,始终坚持《服务规范》,始终维护着公司的良好形象,但遇到极个别的“找茬”顾客而受到委屈,公司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奖励,以示慰问。
二、处罚:
1、考勤制度
2、营业员未穿工作服、未佩戴胸牌或戴得不规范的,每次罚款 10 元;公司抽查发现的,每次罚款 20 元。
3、营业时不站立服务或站立不符合公司要求者,给予警告或 10—20 元罚款。
4、面对顾客不打招呼、不保持微笑者,给予警告或 10 —20 元罚款。
5、私人挎包未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将挎包带进柜台,每次罚款 10 元;公司抽查发现的,罚款 20 元。
6、上班时间吃早点、吃零食、看书报、带小孩、打瞌睡、相互谈心说闲话等以及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项每次罚款 20 元;公司抽查发现的,每项每次罚款 40 元。
7、上班时未及时整理商品,造成商品错位、不整洁、空架、缺货,给予 10—20 元罚款。
8、未及时整理价签,价签明显歪斜、商品与价签不符、调价价签未及时调换的,每一处给予 10 元罚款,造成价差损失的,全额赔偿。
9、在卖场内或收银台放置私人物品的,给予 10—20元罚款。
10、给会员积分,采取张冠李戴或弄虚作假的,处于200 元罚款,两次以上的扣除当月工资并交于公司处理,同时本店店长负有连带责任。私自拿取或不按规定动用门店赠品的,除追回赠品外另给予按赠品价值 5 倍罚款。
11、收银必须给顾客小票,顾客不要的小票应当场撕毁;禁止留单、拼单、拆单等活动日进行打折销售,一经发现每笔负绩效 1000 元,立即给予辞退;
12、禁止接受厂家赠品与非公司商品在店私自销售,一经发现每人负绩效 1000 元,立即给予辞退;
13、禁止私自接受厂家回扣、红包、礼品,一经发现每人负绩效 1000 元,立即给予辞退。
14、私自代开、虚开发票和其它证明材料的,视情分别给予罚款 30—50 元或停职检查的处罚;影响较大的,予以辞退;违反法律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15、门店当天销售额该存入公司账户而未存入账户的,按挪用公款处理;私自借支现金和赊销商品,私拿公司商品、现金及其它物品的,按实际发生额的 5 倍罚款,数额较大的,报送公安机关查处。
16、工作不服从店长或班长安排的,给予 20—50 元罚款。
17、未经店长同意私自调班,给予 10—30 元罚款。
18、未按公司要求保管有关票据或有关资料的,给予30—50 元罚款。
19、在上班时间员工之间发生吵嘴、打架行为的,给予 50—100 元罚款;情节严重或已报警的,扣发当月工资并通报批评,在调节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同时退回人力资源部重新安排岗位。
20、对门店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污辱、威胁、攻击的,给予 100—200 元罚款,同时写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核实后退回人力资源部重新安排。
21、与顾客发生争吵,写书面检查并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工资;与顾客发生打架造成报警,交于公司或公安机关处理。
22、在存放药品的冰箱、冰柜以及其它容器里存放私人物品,每次罚款 20 元;公司抽查发现的,罚款 50 元。
23、营业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药品短少、过期、价格错误、数量错误、品种错误或因被人调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其中因药品被人调包所造成的损失,店长、班长管理不到位,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其他岗位的员工出现类似情况的,参照本条执行)。收银员应给未给顾客电脑小票的,每次给予 10—20 元罚款。
24、零售店收银员因误收假币、漏收货款、少收货款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私自截留货款或收款应输入电脑而未输入电脑的,除追回损失外,处以 3—5倍罚款直至除名;情节严重的视为贪污性质,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25、特殊情况下开票做好登记,按要求填写品名、规格、产地、单价、金额、批号、工号等,每错一项或漏一项,罚款 5 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26、零售店的店内、门前、货架、柜台等卫生不清洁自查发现的,每次罚款 10 元;公司抽查发现的,视情况每次罚款 20—50 元。
27、未能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报表,给予 10—30 元罚款。
28、顾客在意见簿中或以其它形式投诉,点名(或工号)批评店长及店员服务态度差的,经调查属实,写书面检查,每次罚款 30—50 元;擅自涂改和撕毁意见簿的,每次罚款 50 元,并写书面检查。
29、未按公司规定,擅自给顾客办理退货的,按退货金额两倍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另行给予赔偿。
30、未按公司服务规范接听电话,每次罚款 10 元,给对方造成不良印象的,每次罚款 30—50 元。
31、损坏公司财物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32、非工作需要酒后上班,每次罚款 20 元。
33、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每次罚款 20 元。
34、私自将易然、易爆品及其它危险品带入工作场所,罚款 200 元。
35、擅自移动消防器材的,每次罚款 20 元;造成损坏的,予以赔偿。
36、工作中弄虚作假、相互包庇,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明显影响工作、公司利益和形象的现象隐瞒不报,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职检查,直接辞退的处理。
37、在员工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视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职检查的处理。
38、公司召开的会议及举办的培训班,未能按时到达的,每次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 30—50 元罚款。
39、零售店管理人员在其责任范围内未能履行管理职责,未尽到自查责任,存在明显违规、违纪现象不制止、不记录、不上报,视情分别给予有关管理人员批评、扣发岗位津贴(50—100 元)、书面检查、调离岗位或免职的处罚。
40、当班人员的手机必须放于指定存放处(由店长指定地点),特殊情况接听电话不予超过 3 分钟,按公司规定要求微信晒单由店长上传,发现违规情况予以每次罚款100元, 公司抽查发现罚款 200 元。
41、营业员在销售处方药品时,擅自变更处方内容,给顾客造成身体伤害及其他情况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42、除以上涉及的各种现象和相应的处罚外,对违反公司制订的质量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该履行的职责未履行,该做的工作未及时做好,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书面检查、停职检查、直至辞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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