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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岗位职责及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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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7: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业员岗位职责及工作准则
一、营业员的主要职责是销售商品,应努力完成门店制订的销售目标、品牌目标、重点品种的促销目标,不断创造好的销售业绩。
二、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常用药品、贵重药品及特殊药品的功能主治及医药方面的基础知识,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更好的为顾客提供服务。
三、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中途离岗和串岗,做到有事先请假。
(违反本条的,按《奖罚制度》第1条、第2条规定处罚:1、上班迟到、早退、中途未经请假离岗、串岗,每次罚款10元;公司抽查发现的,每次罚款20元。未经请假离岗20分钟以上作旷工处理。2、旷工一次,扣发当日工资,另罚款50元;连续旷工达三天,累计旷工达五天的,予以辞退。)
四、按照公司制定的《服务规范》要求,主动、热情、礼貌地接待顾客。严格执行会员管理制度,稳定老顾客发展新顾客,与顾客保持良好的关系。
(因服务态度不好,造成顾客投诉的,按《奖罚制度》第30、32条进行处罚:顾客在意见簿中或以其它形式投诉,点名(或工号)批评营业员或收银员服务态度差的,经调查属实,写书面检查并处以每次罚款30~50元;擅自涂改和撕毁意见簿的,每次罚款50元,并写书面检查。
《奖罚制度》第22条规定:与顾客发生争吵,写书面检查并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工资;与顾客发生打架造成报警,交于公司或公安部门处理。公司设立“委屈安慰”奖。指员工接待顾客时,始终遵守《服务规范》,坚持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但遇到极个别的“找茬”顾客而受到辱骂或其它过激行为的,公司将视其具体情况以示慰问)。
五、上班时间应着装整洁、注重仪表、集中精力做好各项工作。上班时间不准吃早点、吃零食、看书报、玩手机、上网玩游戏、带小孩、会客谈心、嬉戏打闹等以及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违反本条的,按《奖罚制度》第3条规定处罚:营业员上班未穿工作服、未佩戴胸牌或戴得不规范的,每次罚款10元;公司抽查发现的,每次罚款20元。
另参照《奖罚制度》第7条规定:上班时间吃早点、吃零食、看书报、带小孩、打瞌睡、相互谈心说闲话等以及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项每次罚款20元;公司抽查发现的,每项每次罚款40元。
另参照《奖罚制度》第42条规定:当班人员的手机必须放于指定存放处(由店长指定地点),特殊情况接听电话不予超过3分钟,按公司规定要求微信晒单由店长上传,发现违规情况予以每次罚款100元,公司抽查发现罚款200元。
六、工作中要服从店长调配和安排,同事之间要搞好团结和协作。严禁在上班时间发生吵嘴和打架,更不得对管理人员进行漫骂及任何形式的过激行为。
(违反本条的,按《奖罚制度》第17条进行处罚:工作不服从店长或班长安排的,给予20—50元罚款。
另参照《奖罚制度》第20条规定:在上班时间员工之间发生吵嘴、打架行为的,给予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已报警的,扣发当月工资,并通报批评,在调节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同时退回人力资源部重新安排岗位。
另参照《奖罚制度》第21条规定:对门店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污辱、威胁、攻击的,给予100—2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写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核实后退回人力资源部) 。
七、按照GSP分类、分区的要求整理好商品,使商品陈列的整齐、丰满、美观、大方;管理好商品,防止被盗、被调包和商品短少;不准在存放药品的冰箱、冰柜里存放私人物品和其它物品;不准在柜台和货架上摆放衣服、茶杯、饭盒等影响店容整洁的物品;清理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持良好的店容店貌。
(未履行本条职责,按《奖罚制度》第25条进行处罚:营业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药品短少、过期、价格错误、数量错误、品种错误或因被人调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其中因药品被人调包所造成的损失,店长、班长管理不到位,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其他岗位的员工出现类似情况的,参照本条执行。
另参照《奖罚制度》23条规定:在存放药品的冰箱、冰柜以及其它容器里存放私人物品,每次罚款20元;公司抽查发现的,罚款50元。
另参照《奖罚制度》28条规定:零售店的店内、门前、货架、柜台等卫生不清洁自查发现的,每次罚款10元;公司抽查发现的,视情况每次罚款20元~50元。)
八、完成公司及店长布置的市场调查、市场推广、新产品推广、商品调配等任务,协助并参于商品结构的调整、经营场地的调整,方便顾客选购。
九、严格执行公司的物价政策,经常核对价格标签与电脑、物价标签与商品的一致性,及时做好调价工作;检查价签是否清晰无误及位置端正,收集和倾听顾客对物价的意见,及时向公司反映。
(违反本条的,按《奖罚制度》第9条进行处罚:未及时整理价签、价签明显歪斜、价格标签与商品与电脑不符的,每一处给予10元罚款,造成价差损失的,全额赔偿。)
十、每日上班前或利用营业空隙时间清点商品,做好缺货登记和商品补充计划,及时补充货源,做到货源充沛、库存合理、琳琅满目、标志清晰。
十一、在销售药品时,应认真查看药品的有效期,本着“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尽可能地在效期内销售出去,避免药品超过效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不良影响。
(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药品过期,参照《奖罚制度》第25条处理)
十二、负责所经营药品的票、帐、货相符及各类票据的整理与归档。认真做好每月的清资盘存工作,确保帐、物数字准确无误。不准在工作中及在各种报表中弄虚作假,不准私自代开、虚开发票。
(违反本条的,按《奖罚制度》第12条进行处罚:给会员积分,采取张冠李戴或弄虚作假的,处以200元罚款,两次以上的扣除当月工资并交于公司处理,本店店长负有连带责任。私自拿取或不按规定动用门店赠品的,除追回赠品外另给予按赠品价值5倍罚款。)
十三、及时做好补充商品的接收、验收、上架等工作。验收时要查看药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查验品名、产地、批号、数量等是否与进货单一致。发现有差异的,在到货24小时内与仓库联系进行更正,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予以拒收。
十四、销售处方药应认真审方,核准品名、规格、剂量、数量与内容。严禁擅自变更处方内容。若顾客要求在药品包装上注明用法用量,原则上应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内容书写。如果药品说明书上的用法用量与医生处方不一致,可按医生处方书写,但要保留该处方复印件或由当班人员手机拍照交于店长打印保存,已备核查。若未按上述要求执行,出现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完全负责。
(未按本条规定执行,按《奖罚制度》第43条处罚:营业员在销售处方药品时,擅自变更处方内容,给顾客造成身体伤害及其他情况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十五、严格按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妥善地处理好在销售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退回药品的手续。
十六、不准擅自从公司以外的任何渠道进货在门店销售,不准从任何渠道进货来补充门店的短少商品,不准擅自代销本公司以外的各类商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采取不正当方式,变相为个人牟取私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奖罚制度》第14条处罚:擅自从公司以外的渠道进货在门店销售,私自进货补充短少商品,私自代销公司以外的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变相销售私人商品的,给予该商品价值或获利金额2—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退回公司。同时该店店长及班长负失职责任,给予100—300元的罚款。)
十七、不准向供应厂商索取馈赠或销售提成以及私自接受供应厂商的馈赠或销售提成。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奖罚制度》第13条处罚:私自向供应厂商索取馈赠或销售提成以及私自接受供应厂商的馈赠或销售提成的,给予馈赠或接受金额二至三倍罚款。)
十八、严禁挪用公款、私自借支现金和赊销商品。严禁私自拿取商品、包装物及公司其它物品。
门店应按当天的实际销售额存入公司帐户,四人以上门店,允许一个月内某时段差额500元;四人以下门店,允许一个月内某时段差额300元。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奖罚制度》第16条处罚:按挪用公款处理;私自借支现金和赊销商品,私拿公司商品、现金及其它物品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倍罚款,数额较大的,报送公安机关查处。)
十九、结合本单位情况,若发现在管理及经营方面有簿弱环节,应主动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遇到违规、违法及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现象,应主动向公司反映。
(公司《奖罚制度》设立“合理化建议”奖:公司欢迎和鼓励员工积极向公司献计献策。在经营方面、管理方面和其它方面提出好的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成效的,公司将给予物质奖励、升职等,以资鼓励。)
二十、严格遵守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20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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